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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际合作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合作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2001年9月7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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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铭记《联合国宪章》(以下称“《宪章》”)和《对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下称“《公约》”)的有关条款,

  铭记《宪章》规定,联合国是处理事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事项的主要组织,并是协调各国旨在实现《宪章》规定目标的行动的中心,

  考虑到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赞同《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而且它根据《公约》开展的活动有助于实现《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希望创建相互有益的关系,避免双方的活动和服务出现不必要的重复,以利两个组织履行各自的职责,

  注意到大会1997年5月22日第51/230号决议和缔约国大会第四届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1999年7月2日,颁-滨痴/顿贰颁.4),其中要求联合国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缔结一项关系协定,

  议定如下:

第一条

总纲

  1. 联合国承认,按照本协定的规定,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在与联合国的关系中是根据《公约》为实现全面禁止化学武器负责进行各项活动的组织。

  2. 联合国承认,根据《公约》,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根据本协定在与联合国的工作关系中,应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国际组织开展工作。

  3. 深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承认联合国根据《宪章》所负的责任,尤其是在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发展、保护和维持环境以及和平解决争端方面所负的责任。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保证根据《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开展活动,促进和平、裁军与国际合作,并充分尊重联合国促成保障监督下的全球裁军的政策。

第二条

合作

  1. 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均承认需要一道努力实现共同目标,并且为协助有效履行职责,同意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密切合作,并就相互关注和注重的事项保持协商。为此目的,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应根据各自成立文书的规定相互合作。

  2. 联合国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之间的合作特别要求:

  (a) 对于根据《公约》第八条第36款属于案情特别严重和紧急的案件,包括有关资料和结论,应由执行理事会依照联合国现行程序通过秘书长直接提请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注意;

  (b) 对于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4款属于案情特别严重的案件,包括有关资料和结论,应由缔约国大会依照联合国现行程序通过秘书长提请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注意;

  (c) 如非公约缔约国或在不受公约缔约国控制的领土内涉嫌使用化学武器,则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根据《核查附件》第十一部分第27段的规定应与秘书长密切合作,如秘书长提出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应将其资源交由秘书长调用;

  (d) 依照《公约》第十条第10款的规定,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和联合国应根据各自的任务规定,在发生使用或严重威胁使用化学武器时探讨合作向有关国家提供援助的可能性;

  (e)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和联合国在各自任务规定范围内,根据各自成员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情况,在化学活动领域合作促进为和平目的的国际合作,便利化学品、设备和《公约》不加禁止的化学发展和应用的科技资料的交流;和

  (f) 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应就同《公约》目标和宗旨有关的任何事项或其执行方面出现的任何问题进行合作。

  3.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并根据《公约》的规定,与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合作,应其中任一机构的请求,向其提供行使《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自职责可能需要的资料和协助。

  4. 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应在新闻领域进行合作,并应根据要求作出安排,以便交换相互关心的资料、出版物和报告,并提供特别报告、研究报告和资料。

  5. 联合国秘书处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技术秘书处,应根据秘书长和总干事可能商定的安排,保持密切的工作关系。

第叁条

协调

  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承认,在适用的情况下,有必要有效协调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和联合国的活动和服务,避免其活动和服务出现不必要的重复。

第四条

报告

  1. 总干事将向联合国通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日常活动,并将视情况需要和执行理事会的适当授权,通过秘书长向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定期提出报告。

  2. 如执行理事会决定根据《公约》第十条就使用或威胁使用化学武器方面请求提供补充性援助的公约缔约国提供此种援助,则总干事(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代表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就应将执行理事会的上述决定,连同技术秘书处就有关这种援助的请求编写的调查报告转交秘书长(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代表联合国)。

  3. 凡缔约国大会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决定采取措施,包括向缔约国建议的集体措施,以确保遵守《公约》的规定并纠正和补救与本《公约》条款相违的任何情况,则总干事应根据缔约国大会的指示,通过秘书长向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作出相应通报。

  4. 如秘书长就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共同活动或双方之间关系的发展变化向联合国提出报告,则秘书长应立即将此种报告转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5. 如总干事就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和联合国的共同活动或双方之间关系的发展变化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出报告,则总干事应立即将此种报告转送联合国。

第五条

对等出席会议

  1. 涉及共同关注的事项时,秘书长应有权依照有关议事规则出席并参加缔约国大会的会议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执行理事会的会议,但无表决权。还可视情况邀请秘书长出席并参加由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召开的审议联合国所关注事项的其他会议,但无表决权。为本款的目的,秘书长可指派任何人为他/她的代表。

  2. 总干事应有权为协商目的出席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总干事应有权出席和参加大会各委员会的会议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会议,并视情况出席和参加这些机构和大会任何附属机构的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可应安全理事会邀请出席其会议,根据执行理事会的适当授权,就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主管范围内的事项,向安理会提供资料或给予其他援助。为本款的目的,总干事可指派任何人为他/她的代表。

  3. 联合国提交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分发的书面声明,应由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技术秘书处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适当机关或附属机构的所有成员分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交联合国分发的书面声明,应由联合国秘书处向联合国适当机关或附属机构的所有成员分发。

第六条

议程项目

  1. 联合国可提出议程项目供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审议。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应向总干事通报该议程项目或有关项目,总干事应根据他/她的权责和有关议事规则,提请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或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其他适当机构注意此种议程项目。

  2.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可提出议程项目供联合国审议。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应向秘书长通报该议程项目或有关项目,秘书长应根据他/她的权责,提请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或联合国其他适当机构注意此种议程项目。

第七条

国际法院

  1. 联合国注意到《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该款授权缔约国大会或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执行理事会,经联合国大会核准,可请求国际法院就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活动范围内所产生的任何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同联合国之间相互关系的任何问题除外。

  2. 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同意,征求咨询意见的每项请求均应首先提交大会,大会将依照《宪章》第九十六条就此项请求作出决定。

  3. 在征求本条第1款所述的咨询意见时,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同意根据《公约》保密附件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保密政策,向国际法院按《国际法院规约》提出的要求提供所需的任何资料。

第八条

联合国的决议

  秘书长应向总干事转交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就《公约》有关的问题通过的决议。总干事收到这些决议后,将提请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相关机构注意有关决议,并酌情向秘书长报告禁止化学武器组织采取的任何行动。

第九条

联合国通行证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官员有权按照秘书长和总干事可能缔定的行政安排使用联合国通行证,作为有效的旅行文件,而这种使用在界定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及其官员的特权和豁免的适用文书中获得缔约国的承认。这些行政安排将尽可能考虑到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根据《公约》进行核查活动所引起的特殊需要。

第十条

人事安排

  1. 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同意在必要时就共同攸关的有关工作人员的聘用规定和条件的事项进行磋商。

  2. 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铭记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成员国的国籍,同意就交换人员进行合作,并确定在为了这种合作按照本协定第十四条缔定的补充安排中进行合作的条件。

第十一条

预算和财政事项

  1.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确认应与联合国建立预算和财政合作,以便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受益于联合国在这一领域的经验,并在切实可行时,尽量确保两个组织在这一领域的行政业务的一致性。

  2. 联合国可就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关注的预算和财政事项作出研究安排,以便在切实可行时,就这种事项尽量取得协调和确保一致性。

  3.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同意,尽可能在切实可行时遵循联合国所用的标准预算和财政做法和方式。

第十二条

支出

  依照本协定进行的任何合作或提供的服务所引起的支出应由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和联合国双方单独作出安排。

第十叁条

维护机密性

  1. 在符合第二条第1和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本协定中任何部分均不得理解为要求联合国或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供它认为披露将使其必须违反成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或保护这种信息的保密政策的任何材料、数据和信息。

  2. 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应确保依照其成立文书和保密政策,对这种信息给予适当保护。

第十四条

协定的执行

  秘书长和总干事得为执行本协定作出其认为适宜的补充安排或实际措施。

第十五条

修正

  本协定经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相互同意可予以修正。任何修正一旦议定即于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交换书面通知知会使其生效的内部要求均已满足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生效

  1. 本协定于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交换书面通知知会使其生效的内部要求均已满足之日起生效。

  2. 本协定一经签署即由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临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