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联合国
联合国系统职员学院章程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2001年7月1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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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成立
联合国大会通过本章程,于2002年1月1日成立联合国系统职员学院,作为联合国系统全系统工作人员知识管理、培训和不断学习的机构,特别着重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和平与安全及联合国系统的内部管理等领域。
第二条
目的
1. 职员学院应是一个独特的全系统知识管理和学习机构,其目的是促进在联合国系统培养一种紧密结合的管理文化。它应向国际公务员提供战略领导能力和发展管理能力,从而加强系统内在共同组织责任各领域的合作;提高业务实效;加强同联合国会员国和观察员、各专门机构、区域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的合作;并发展一种更紧密结合的全系统管理文化。
2. 职员学院开展的活动应依据联合国系统各机构所表示的需要,并与联合国系统内的培训和学习机构以及类似的机构密切合作。职员学院还可与系统外的有关机构合作。
第叁条
地点
职员学院设在意大利都灵。
第四条
管理
1. 职员学院应设一个由行政协调委员会各成员组织的代表组成的理事会。职员学院院长作为当然成员参与理事会的工作,并安排为理事会提供秘书支助。
2. 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并自订其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
3. 理事会应负责:
(a) 为职员学院的活动制订总的政策;
(b) 根据院长提出的建议审议工作方案和预算,并就此向行政协调委员会提出建议;
(c) 审议扩大职员学院经费来源的方法,以确保其业务的效益和连续性;
(d) 评价职员学院的活动及其影响,并就此向行政协调委员会报告;
(e) 向行政协调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4. 理事会应设立一个专家技术审查小组,就职员学院各项活动的发展情况提供咨询意见,审查其业绩并就此向理事会提出报告。技术审查小组应由理事会选出的共同制度各组织的工作人员专家组成。
5. 秘书长作为行政协调委员会主席应就职员学院的各项活动向大会提出两年期报告。
第五条
院长和工作人员
1. 职员学院院长由秘书长根据理事会建议的标准经与行政协调委员会协商后任命。
2. 院长按照理事会的指示负责管理职员学院并对其结果负责。院长应酌情与技术审查小组协商,其工作包括:
(a) 向理事会提交职员学院的工作方案和预算,供其审议;
(b) 督促执行职员学院的工作方案和预算;
(c) 向理事会提交对于职员学院活动和工作方案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和特别报告;
(d) 根据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和本章程的规定,管理职员学院的教职员工;
(e) 协调职员学院与联合国系统内外的有关机构、院校的工作;
(f) 就有关的安排、包括与各国政府的安排进行谈判,目的是酌情在与职员学院活动有关的方面提供和获取服务;
(g) 筹措适当资金,执行职员学院的工作方案;
(h) 按照下文第七条的规定接受向职员学院提供的自愿捐款。
3. 职员学院的教职员工应由院长代表秘书长以院长签署的任用书任命,并限于为职员学院服务。教职员工行使其职能时对院长负责。
4. 院长及其教职员工的服务条款和条件采用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但需遵守经秘书长以行政协调委员会主席的资格核可的行政安排。
5. 职员学院的院长及教职员工将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五条意义的联合国官员。
第六条
联系合作者和顾问
1. 院长可指定人数不多的资深人员担任职员学院的联系合作者。联系合作者可在学院进行工作,并应就与学院工作方案有关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
2. 联系合作者的指定,应依据其资格、和院长制订并经理事会核可的标准和程序给予定期任命。联系合作者既不是职员学院的教职员工,也不是联合国的顾问或官员。
3. 院长可就与职员学院工作方案有关的特别任务安排顾问服务。
第七条
财务
1. 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以及联合国的财政程序应适用于职员学院的财务。
2. 职员学院的预算为两年期预算,并需经行政协调委员会核可。此预算的核心部分应根据行政协调委员会决定的费用分摊公式由其成员支付。
3. 同时,职员学院也可以接受来自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基金及其他非政府来源的自愿捐款。
4. 院长可以代表职员学院接受捐款,但不可接受与学院和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的目的和政策不一致的特别目的的捐款。捐款如可能对学院直接或间接造成即时或最终金融负债,则只有在与联合国主计长协商后经理事会核可,方可接受。
5. 职员学院可按缴费办法安排与其任务有关的课程和其他活动。
6. 职员学院院长应编制两年期预算。此预算应分别开列预算的核心部分和自愿捐款的预计收入和支出。院长应在理事会审议概算的届会之前至少六个星期将概算提交理事会。
7. 理事会应审议该概算,并就此向行政协调委员会提出建议。委员会核可的预算将送交各参与机构。联合国将要求各机构支付其对核心预算的份额。
8. 职员学院的经费将存放在秘书长根据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设立的个别帐户。
9. 职员学院经费的经管仅限于学院的目的。联合国应为学院行使一切必要的财务和会计职能,包括作为其经费的保管者,并应编制和核证学院的两年期帐目。
10. 承付款项的总额必须不超过预算的核心部分和所收到自愿捐款的数额,院长才能承付款项。
11. 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应根据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对职员学院进行审计。
第八条
行政支助
联合国应向职员学院提供适当的行政支助。职员学院应偿付这类支助的费用,偿付额由联合国与理事会协商,不定期地予以决定。
第九条
地位和权力
1. 职员学院是联合国的一部分,享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四条和一百零五条、《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1和与本组织的地位、特权和豁免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和联合国各项决议所规定的地位、特权和豁免。
2. 职员学院可在院长的权力之下为执行学院的方案与各组织、机构或公司签署契约。职员学院可获取和处理不动产和个人财产,并可为履行其职能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行动。
第十条
修订
大会可根据行政协调委员会的建议修订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