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国际合作
联合国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之间的协定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85年12月17日通过
原始文本 查看
序言
考虑到《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联合国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承认
联合国承认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以下称“工发组织”)为其章程所规定的联合国系统内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按照其章程和由其执行的任何条约和协定的规定采取适当行动。
第2条 协调和合作
工发组织在其与联合国、联合国各机关以及联合国体系各机构的关系上,承认依照《联合国宪章》,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有协调的责任,以及联合国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负有全面责任。工发组织行使其在工业发展领域中所起的中心协调作用时,承认必须同联合国、联合国各机关以及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实行有效的协调与合作。因此,工发组织同意与联合国合作推行为协调各项政策和活动所必要的一切措施。工发组织又同意参加为促进这种合作和协调而设立或可能设立的任何联合国机构的工作,特别是以行政协调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参加。
第3条 交换代表
(a) 联合国的代表应被邀请出席工发组织所有各机构的会议和由工发组织召开的所有其他会议,并参加这些机构和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联合国提出的书面声明,应由工发组织分发给它的成员。
(b) 工发组织的代表应依照有关的议事规则被邀请出席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它所设的各种委员会、大会各主要委员会和各机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理事会以及联合国的其他各种会议,并就工发组织活动范围内有关工业发展问题的议程项目及其他具有相互利害关系的事项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工发组织提送的书面声明应依照有关的议事规则由联合国秘书处分发给上述机构的成员。
(c) 在联合国大会讨论上面(b)项所规定的问题时,工发组织的代表应被邀请出席会议以供咨询。
第4条 提出议程项目
(a) 经过必要的初步协商,联合国可提出项目由工发组织进行审议。工发组织可视情况安排将该项目列入其大会、工业发展理事会、方案和预算委员会或任何其他附属机构的临时议程上。
(b) 经过必要的初步协商,工发组织可提出项目由联合国进行审议。联合国可安排将该项目列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临时议程上,或视情况并依照有关的议事规则,列入联合国的其他机关或机构的临时议程上。
第5条 联合国的建议
(a) 顾及联合国有义务促进《宪章》第五十五条所载目标,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宪章》第六十二条有进行或发起对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及报告并向各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对于此种事项的建议的职权,又顾及联合国根据《宪章》第五十八和六十三条有责任提出建议,以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政策及工作,工发组织同意安排尽快把联合国向工发组织提出的任何正式建议送交工发组织的适当机关。
(b) 工发组织同意在经请求时就这些建议与联合国进行协商,并在适当时候向联合国报告工发组织或其成员为执行这些建议所采取的行动,或它们审议所得的其他结果。
第6条 工发组织的年度报告,资料和文件
(a) 工发组织应向联合国提交其年度工作报告。
(b) 除须遵从为保护机密材料所必要的安排外,联合国和工发组织应充分和迅速地交换适当的资料和文件。
第7条 统计服务
(a) 联合国和工发组织同意在分别收集、分析、公布和散发统计资料方面努力从事最大限度的合作,消除彼此间一切不应有的重复,并最有效地使用它们的技术人员。它们同意协同努力从统计资料中取得最大的实益和效用,并尽量减轻可能提供这种资料的各国政府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b) 工发组织承认联合国是收集、分析、公布、统一和改进满足国际组织一般用途的统计资料的中央机构。
(c) 联合国承认工发组织是收集、分析、公布、统一和改进在其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的适当机构,但不妨害联合国、联合国各机关以及联合国系统内的其他机构从事处理为它们本身的目的或为改进全世界统计工作所必要的统计资料的权利。
(d) 联合国应与工发组织及联合国系统内的其他机构协商,订出行政规章和程序,使联合国、工发组织及联合国系统内与工发组织发生关系的其他机构可以通过这些规章和程序有效地进行统计合作。
(e) 认定联合国或联合国系统内任一机构如切实可以利用另一机构可能有的统计资料或材料时,即不应重复收集此种资料。
(f) 为了收集统计资料以供一般使用起见,双方同意所有供给工发组织编入基本统计汇编或特别报告的数据,在联合国提出请求时,应在可行的范围内供给联合国。
(g) 双方同意所有供给联合国编入基本统计汇编或特别报告的数据,在工发组织提出请求时,应在可行及适当的范围内供给工发组织。
第8条 协助联合国
工发组织应按照《联合国宪章》及工发组织章程和由工发组织执行的任何条约及协定的规定与联合国合作,按照联合国的要求,向联合国提供所需的资料、特别报告和研究报告以及提供所需的协助。
第9条 技术援助
联合国和工发组织保证合作在工业发展领域提供技术援助。它们还特别保证在有关此种技术援助的活动和服务上避免不应有的重复,并同意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现有的技术援助协调机构的范围内,并考虑到联合国和工发组织根据其章程文书分别承担的职责与义务,以及参与技术援助活动的其他组织的职责与义务,有效地协调彼此的技术援助活动。为此目的,工发组织承认驻地协调员如联合国大会有关决议所规定那样对促进发展的业务活动负有全面责任,并同意考虑尽可能共同利用现有各项服务。联合国将按照请求让工发组织使用它在这方面的行政服务。
第10条 技术的转让
工发组织同意在其职权范围内与联合国及其机构,特别是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联合国系统内的各机构合作,促进和便利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发展中国家在彼此之间转让技术,以协助工发组织实现章程所规定的目标。
第11条 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及其他领土
工发组织同意在其职权范围内与联合国合作,对于有关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及其他领土人民的福利和发展的事项履行《联合国宪章》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叁章所载的原则和义务以及国际公认的与殖民地国家和人民有关的其他原则和义务。
第12条 国际法院
(a) 工发组织同意提供国际法院根据法院规约第三十四条所要求的任何资料。
(b) 联合国大会授权工发组织请国际法院对在工发组织活动范围内所发生而超出工发组织同联合国或联合国系统内的其他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范围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c) 这些请求可由工发组织大会或工业发展理事会向国际法院提出。
(d) 工发组织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将这一请求通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第13条 与联合国系统内其他机构的关系
工发组织应将其职权范围内与各机构有关的事项以及工发组织同联合国系统内其他机构将就这些事项缔结的任何正式协定通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第14条 行政合作
(a) 联合国和工发组织确认应就共同关心的行政事项进行合作。
(b) 因此,联合国和工发组织保证随时就这些事项一起协商,并和联合国系统内其他有关机构协商,特别是对于设施、工作人员和各项服务的最有效和协调的利用以及避免设立和办理竞争性或重叠性的设施或服务的适当方法,以期尽量在这些事项上求得一致。
(c) 应利用本条所指的协商为工发组织根据要求向联合国提供的或联合国根据要求向工发组织提供的特别服务或援助建立最公平的筹资办法。
(d) 本条所指的协商也应探索在具体领域中继续实施或建立共用设施或服务的可能性,包括一个组织向另一个或几个组织提供这类设施或服务的可能性,并为这类设施或服务找到最公平的筹资办法。
第15条 区域和部门办事处
工发组织可能设立的任何区域或部门办事处,应与联合国已设立或可能设立的区域或部门办事处,特别是各区域委员会的办事处和驻地协调员的办事处,密切合作。
第16条 人事安排
(a) 为了统一国际性雇用标准,联合国和工发组织同意尽可能订立共同的人事标准、方法和安排,借以避免雇用条件上的不合理差别、避免双方在征聘人员上进行竞争、同时促进彼此认为适宜的和对双方有利的人员互调。为此目的,工发组织同意接受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章程。
(b) 联合国和工发组织同意:
(一) 随时就共同关心的与职员和工作人员雇用条件有关的事项一起协商,以期尽量在这些事项上求得一致;
(二) 进行合作以便在需要时暂时或长期交换工作人员,并对保留工作人员的年资和养恤金权利的问题作出适当规定;
(三) 工发组织应按照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的条例参加该基金,并在发生涉及据称不遵守该条例的起诉事项时接受联合国行政法庭的管辖权;
(四) 与联合国系统内各机构合作设立和管理适当的机构,以解决由于人员雇用和有关事项而发生的争端。
(c) 联合国和工发组织同意充分合作,确保工发组织尽可能任用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机关时派至该组织的全体工作人员,同时保留其既得权利和合同地位。
(d) 工发组织或联合国与本条所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设施或服务由一方供他方利用的条件,如有必要,应为此目的另订补充协定。
第17条 预算和财政事项
(a) 工发组织确认亟宜与联合国建立密切的预算和财政关系,使联合国及联合国系统内各机构的行政业务能以最有效和最节约的方式执行,同时保证在这些业务上取得最大限度的协调与一致。
(b) 工发组织同意接受联合检查组的章程。
(c) 工发组织同意在可行和适当的范围内遵照联合国建议的标准作法与形式。
(d) 联合国和工发组织达成的任何财政与预算安排均须根据各自的章程文书加以核准。
(e) 在编制工发组织的预算时,工发组织总干事应与联合国秘书长协商,以期在可行的范围内尽量使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内各机构的预算编制方式趋于一致,对各预算提供一个可资比较的基础。
(f) 工发组织同意至迟在向其成员提交其概算时将其概算提交联合国,供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三)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g) 在联合国大会或其成立的任何委员会审议工发组织的预算或有关工发组织的一般行政或财务问题时,工发组织的代表有权随时参加这些审议,但无表决权。
第18条 联合国通行证
工发组织的职员应有权按照联合国秘书长和工发组织总干事所订立的特别安排使用联合国的通行证。
第19条 本协定的执行
联合国秘书长和工发组织总干事可就本协定的执行订立认为适宜的补充安排。
第20条 修正和订正
本协定可通过联合国和工发组织之间的协议加以修正或订正,经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与工发组织工业发展理事会同意的任何此种修正或订正,须经联合国大会和工发组织大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21条 生效
(a) 本协定经联合国大会和工发组织大会通过后生效。
(b) 在不损害本条(a)项规定的情况下,本协定在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授权和由工发组织工业发展理事会根据工发组织大会的授权批准后,可暂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