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药品管制
修正对于麻醉品的各项协定、公约及议定书的议定书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46年11月19日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日期 按照第七条规定,于1946年12月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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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管制麻醉品之国际规约
修正一九一二年一月二十叁日在海牙签订,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一日、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一九叁一年七月十叁日在日内瓦签订,一九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曼谷签订,及一九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在日内瓦签订,对于麻醉品的各种协定、公约及议定书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签订国,鉴于国际联合会(注:即国际联盟)依据一九一二年一月二十叁日、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一日、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一九叁一年七月十叁日、一九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及一九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所订对于麻醉品的国际协定、公约及议定书,负有某种职责,
兹因国际联合会业已解散,为求上述职责得以继续执行起见,实有重行规定的必要,又鉴于上述职责以后交由联合国及世界卫生组织或其过渡委员会执行,最为适当,用特议定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本议定书各签订国承诺于彼此间各就其所签订的规约,并依照本议定书的规定,使本议定书附件所列各该规约的修正条款发生法律上完全效力,并付之实施。
第二条
一、各签订国同意,在本议定书与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危险药品国际公约,及一九叁一年七月十叁日限制麻醉品制造及管制麻醉品运销国际公约有关的部分发生效力以前,现有的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及监察机关应继续执行其职务。中央鸦片常设委员会委员在此期间内如有出缺,得由经济暨社会理事会遴选人员接替。
二、兹授权联合国秘书长立即执行前由国际联合会秘书长执行,与本议定书附件中所列各种协定、公约及议定书有关的职务。
叁、凡须依照本议定书修正的任何规约,其签订国虽未能为本议定书的签订国者,应请其于修正条款发生效力之时,即将各该规约的修正全文施行。
四、世界卫生组织倘于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危险药品国际公约及一九叁一年七月十叁日限制麻醉品制造及管制麻醉品运销国际公约之各修正条款发生效力之时,倘不能执行该两公约所规定的职务,则修正条款所授予该组织的职务,应暂由该组织的过渡委员会执行之。
第叁条
前经依照一九一二年一月二十叁日在海牙签定的国际鸦片公约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授予荷兰政府,复由国际联合会大会商得荷兰政府同意,经以一九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决议案委诸国际联合会秘书长的职务,嗣后应由联合国秘书长行使之。
第四条
一俟本议定书提供签字时,秘书长应尽速拟具依照本议定书规定修正的协定、公约及议定书全文;并应将其抄本分送联合国各会员国政府,并由秘书长送交本议定书的非会员国政府,供其参考。
第五条
一九一二年一月二十叁日、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一日、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一九叁一年七月十叁日、一九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及一九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对于麻醉品各种协定、公约及议定书的任何签订国,经由联合国秘书长送交本议定书抄本者,均得签字于本议定书或接受之。
第六条
各国得经由下列程序之一为本议定书签订国:
(甲)对于认可不附保留,径行签署;
(乙)签署后仍须认可然后接受;
(丙)接受。接受须以正式文书送交联合国秘书长。
第七条
一、本议定书自签订国对于认可不附保留,径行签署或自其接受书寄存之日起对该签订国发生效力。
二、本议定书附件中所列的修正条款,自各该协定、公约及议定书签订国过半数成为本议定书签订国之日起,就各该协定、公约及议定书发生效力。
第八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于上述修正条款发生效力之日起,将各规约经依本议定书修正之处予以登记,并公布之。
第九条
本议定书应留存联合国秘书处档库,其中、英、法、俄及西文各本同一作准。须依照附件修正的协定、公约及议定书,因仅有英、法两本,故附件的英、法文各本同一作准,而中、俄及西文各本仅系译本。
秘书长应将议定书连同附件在内的正式副本分送一九一二年一月二十叁日、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一日、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一九叁一年七月十叁日、一九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及一九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对于麻醉品协定、公约、议定书的各签订国,联合国各会员国及本议定书第四条所称的非联合国会员国。
为此下列代表秉其本国政府正式授予之权,谨为其各该本国政府签字于本议定书,以昭信守。签署日期与签字排列。
公历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订于纽约成功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