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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裁军
 

规定联合国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之间关系的协定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2000年6月15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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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

  鉴于《联合国宪章》(下称“《宪章》”)以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下称“条约”)中的有关规定,

  又鉴于条约缔约国会议1996年11月19日成立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颁罢叠罢/惭厂厂/搁贰厂/1号决议(下称“决议”),

  回顾根据《宪章》的规定,联合国是负责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事项的主要组织,并且是协调各国行动,以实现《宪章》各项目标的中心,

  又回顾条约中的有关规定,其中要求联合国与全面禁止核试验组织进行合作,

  注意到根据决议的规定,成立委员会是为了条约的有效实施进行必要的筹备工作,

  承认委员会根据条约和决议开展的活动,将有助于实现《宪章》所载的宗旨和原则,

  希望有助于建立一种互益的关系,以便利双方履行各自职责,

  注意到大会1999年12月6日第54/65号决议和委员会1999年4月29日的决定2要求缔结一项规定联合国同委员会之间关系的协定,

  因此协定如下:

第一条

总纲

  1. 联合国承认委员会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是与联合国保持工作关系的一个实体。按照决议的规定,委员会具有国际组织地位,具有进行谈判和签署协定的权力,以及行使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需要的其他法律能力。

  2. 委员会承认联合国根据《宪章》负有的责任,尤其是在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经济和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发展、保护和维持环境以及和平解决争端等领域负有责任。

  3. 委员会保证根据《宪章》所载的宗旨和原则开展活动,并充分尊重联合国有关实现这些宗旨和原则的各项政策。

第二条

合作与协调

  1. 联合国和委员会均承认需要一道努力实现共同目标,并且为协助有效履行职责,同意密切合作,并就相互关注和注重的事项保持密切工作关系。为此目的,联合国和委员会应根据其各自成立文书的规定相互合作。

  2. 鉴于委员会根据决议负有的职责,联合国和委员会尤其应进行合作,实现条约的以下规定:

  (a) 条约第二条第13款,其中涉及联合国秘书长作为条约保存人召集条约缔约国大会首届会议事项;

  (b) 条约第十四条,其中涉及条约保存人根据已经将批准书提交保存的大多数缔约国的请求,召开大会会议,审议并一致决定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快批准过程,协助条约尽早生效。

  3. 委员会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并根据条约的规定,与联合国进行合作,应联合国的请求提供联合国按照《宪章》履行职责可能需要的信息和协助。如提供机密信息,联合国应保证信息的机密性质。

  4. 联合国和委员会承认在适用的情况下,有必要有效协调联合国和委员会的活动和服务,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重复,尤其是在维也纳国际中心共同事务方面避免出现重复。

  5. 联合国秘书处和委员会临时技术秘书处应根据不时制定的安排,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保持密切工作关系。

  6. 联合国秘书长和委员会执行秘书应不时就其各自职能进行协商,尤其就为使联合国和委员会有效行使职能,确保联合国秘书处和委员会临时技术秘书处之间有效合作和联系制定的行政安排进行协商。

第叁条

对等出席会议

  1. 凡审议的事项为联合国所关注,联合国秘书长或其代表应有权出席或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并依照其他有关机构议事规则和惯例,参加这类机构由委员会召集的会议,但无表决权。

  2. 委员会执行秘书应有权为协商目的出席大会全体会议。执行秘书应有权出席或参加大会各委员会的会议,并依照有关机构议事规则和惯例,参加大会附属机构和各委员会就筹备委员会所关注事项举行的会议,但无表决权。凡联合国其他主要机构审议的事项涉及筹备委员会的活动,执行秘书可应邀请,出席其会议,就委员会主管范围内的事项,提供资料或提供其他帮助。为本段规定的目的,执行秘书可指派任何人为其代表。

  3. 联合国交委员会分发的书面发言,应由委员会临时技术秘书处向委员会适当机关的所有成员分发。委员会交联合国分发的书面发言,应由联合国秘书处向联合国适当机关的所有成员分发。

第四条

报告

  1. 委员会在其管辖权限内并根据条约规定,应随时向联合国通报其活动,并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联合国有关主要机构定期或临时提交报告。

  2. 如果联合国秘书长向联合国报告联合国和委员会的共同活动,或报告它们之间关系的发展变化,联合国秘书长应立即向委员会转送任何此种报告。

  3. 如果委员会执行秘书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和联合国的共同活动,或报告它们之间关系的发展变化,委员会执行秘书应立即向联合国转送任何此种报告。

第五条

联合国的决议

  联合国秘书长应向委员会执行秘书转交联合国主要机构就有关条约和决议的问题通过的各项决议。委员会执行秘书收到这些决议后,应立即提请委员会注意有关决议,并酌情向联合国报告委员会采取的任何行动。

第六条

议程项目

  1. 联合国可提出议程项目供委员会审议。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应向委员会执行秘书通报有关议程项目,执行秘书应根据其权限和有关议事规则,提请委员会注意此种议程项目。

  2. 委员会可提出议程项目供联合国审议。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应向联合国秘书长通报有关议程项目,秘书长应根据其权限和有关议事规则,提请联合国有关主要机构注意此种议程项目。

第七条

交换信息和文件

  1. 联合国和委员会应安排交换相互攸关的信息、出版物和文件。

  2. 在履行条约第十六条交付的责任时,联合国秘书长应根据决议第18段对于委员会责任的规定,向委员会递送秘书长以条约保存人身分收到的来文的副本。

  3. 委员会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应联合国请求提供特别的研究资料或信息。这种研究资料和信息的提供必须符合本协定第十二条所定的条件。

  4. 同样地,联合国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应委员会请求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特别研究资料或信息。这种研究资料和信息的提供必须符合本协定第十二条所定的条件。

  5. 联合国和委员会应尽一切努力进行最充分的合作,以避免在收集、分析、出版和传播相互攸关事项的资料方面出现重叠的不理想情况。它们应视需要共同努力,以便尽可能使用和利用这种信息并尽量减少作为这种资料的可能来源的政府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负担。

第八条

国际法院

  委员会同意,在符合为维护机密信息可能作出的安排的情况下提供国际法院按照《法院规约》要求的任何资料。

第九条

联合国通行证

  联合国确认,鉴于决议界定的委员会的工作的特别性质和普及性,委员会的官员有权按照联合国秘书长和委员会执行秘书可能缔定的特别安排使用联合国通行证作为有效的旅行文件,而这种使用在界定委员会的特权和豁免的文书或安排中获得各国的承认。

第十条

人事安排

  1. 联合国和委员会同意在必要时就共同攸关的有关工作人员的聘用规定和条件的事项进行磋商。

  2. 联合国和委员会铭记条约签署国的国籍,同意就交换人员方面进行合作,并确定在为了这种合作按照本协定第十五条缔定的补充安排中进行合作的条件。

第十一条

预算和财政事项

  1. 委员会确认应与联合国建立预算和财政合作,以便委员会受益于联合国在这一领域的经验,并在切实可行时尽量确保两个组织在这一领域的行政业务的一致性。

  2. 在符合本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况下,联合国可以就委员会关注的预算和财政事项作出研究安排,以便在切实可行时就这种事项尽量取得协调和一致性。

  3. 委员会同意,尽可能在切实可行时斟酌情况遵循联合国所用的标准预算和财政做法和方式。

第十二条

费用和支出

  依照本协定进行的任何合作或提供的服务所造成的费用和支出应由联合国和委员会之间单独作出安排。

第十叁条

维护机密性

  在符合第二条第1和第3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本协定中任何部分不得理解为要求联合国或委员会提供本协定认为可能违反其机密性政策的任何材料、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

登记

  本协定可由联合国或委员会向联合国登记。

第十五条

协定的执行

  联合国秘书长和委员会执行秘书可以为执行本协定作出其认为适当的补充安排。

第十六条

修正

  本协定经联合国和委员会相互同意可予以修正。任何修正一旦议定并经联合国大会和委员会批准便即生效。

第十七条

生效

  本协定经联合国大会和委员会批准便即生效。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分别经联合国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资证明。

  2000年5月26日签订于纽约,原件为英文本,共两份。

注:

  1 础/50/1027,附件。

  2 见CTBT/PC-8/1/Annex IX。